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宏伟与侯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宏伟,侯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732号原告:闫宏伟,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生,住吴起县。被告:侯春梅,女,汉族,1978年3月12日生,住吴起县原告闫宏伟与被告侯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宏伟负担。审判员  李明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