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会坡与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坡,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祁社青,朱锁强,朱超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74号原告:曹会坡,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号白马商务楼***房。法定代表人:许孟闯,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祁社青,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第三人:朱锁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第三人:朱超奇,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建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会坡与被告洛阳融汇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祁社青、朱锁强、朱超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曹会坡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会坡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会坡撤诉。案件受理费17274元,减半收取8637元,由原告曹会坡负担。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