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依海、大庆市众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海,大庆市众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依海。被执行人大庆市众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庆市让胡路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众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庆市众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