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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8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庞雪濛与赵立、孙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雪濛,赵立,孙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328号之一原告:庞雪濛,女,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立,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孙琳,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雪濛诉被告赵立、孙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雪濛撤回对被告赵立、孙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述费用由原告庞雪濛负担。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王瑞萍人民陪审员  张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