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武联众建材与史孝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保6号申请保全人: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法定代表人:范国修,总经理。被保全人:史孝利,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济宁市微山县。本院根据(2017)鲁1723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保全人成武众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史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查询,被保全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3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扬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