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公司)诉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上诉人证大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愿意履行一审民事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证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