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8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8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592号。法定代表人:姜长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596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泰,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轴承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车兆东审判员梁爽审判员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