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西横县横州镇万雄经联社、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新西津经联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横县横州镇万雄经联社,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新西津经联社,广西横县马岭镇富津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队,广西横县横州镇宋村村民委员会里冲村第十八生产队,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四排岭村第十三生产队,广西横县横州镇周塘村民委员会西津村,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3557号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万雄经联社,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万雄经联社。负责人:农德湖,男,该经联社主任。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新西津经联社,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村委新西津经联社。负责人:农业盛,男,该经联社主任。申请人:广西横县马岭镇富津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队,住所地广西横县马岭镇富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农德权,男,该生产队队长。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宋村村民委员会里冲村第十八生产队,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宋村村委委员会里冲村。负责人:何永深,男,该生产队队长。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四排岭村第十三生产队,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四排岭村。负责人:农业灯,男,该生产队队长。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周塘村民委员会西津村,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周塘村民委员会西津村。负责人:农成海,男,该生产队队长。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负责人:农业范,男,该经联社主任。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万雄经联社等与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存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龙池支行账号为:66×××39的存款以人民币230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所有的补偿款存于农业范名下的存款(开户行: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魁星路,账号:88×××48)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出具编号为BZPP201745010016000006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38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价值为2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存于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龙池支行账号为:66×××39的存款以人民币230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抵押。二、对被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蒙垌村委会西津经联社所有的补偿款存于农业范名下的存款(开户行: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魁星路,账号:88×××48)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或用作其他担保、抵押。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横县横州镇万雄经联社、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新西津经联社、广西横县马岭镇富津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队、广西横县横州镇宋村村民委员会里冲村第十八生产队、广西横县横州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四排岭村第十三生产队、广西横县横州镇周塘村民委员会西津村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