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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小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40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亮,男,1987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周小亮与朋友章某等人在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小区“巴曹海鲜”吃饭,期间被告人周小亮喝了三、四瓶大瓶的百威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小亮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小亮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抽血视频,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被告人周小亮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亮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小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