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恩平与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平,刘明,何治莲,赵应琼,刘川飞,刘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721号原告:张恩平,男,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鑫,重庆市江津区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翠婷,重庆市江津区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明,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全友,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赵应琼,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刘川飞,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刘航,男,汉族,2001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恩平与被告刘明,第三人赵应琼、刘川飞、刘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恩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恩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张恩平负担。审判员 樊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