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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020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星科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昆山星科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6020号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丁堡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喻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根官,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昆山星科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部工业区红杨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邱雪亮,该公司经理。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星科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东台市三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