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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褚明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明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1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明文,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并释放。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27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明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明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褚明文酒后驾驶川DCRX**号小轿车,由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往仁和医院方向行驶。当被告人褚明文驾车驶进仁和医院停车场后,正在此处出警的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仁和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询问,被告人褚明文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随后,仁和派出所民警立即通知了该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该局交警大队民警遂对被告人褚明文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并将被告人褚明文带至仁和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褚明文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7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明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行驶证及驾驶证,强制措施材料,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表,监控照片及制作说明,视频资料及制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1、陈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褚明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明文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害,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明文系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不是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明文有犯罪前科,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量刑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褚明文的犯罪性质、情节,不适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明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仲明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恒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004)3、术语和定义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