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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王海伟、王海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王海伟,王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1X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01-4504。法定代表人汪人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90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49号1栋1117室。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伟,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青海鹰之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被执行人王海山,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公),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王海伟、王海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海伟、王海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