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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阎兰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兰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38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阎兰池,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阎兰池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阎兰池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109民初267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不允许起诉人复印”评估单”,没有履行党中央《谁执法、谁普法》的决定,上诉人认为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阎兰池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