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黎某3、黎某1等与衢州市柯城衢悦大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3,黎某1,黎某2,李思国,邓显容,衢州市柯城衢悦大酒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86号原告:黎某3,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原告:黎某1,男,201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法定代理人:黎某3,系黎某1父亲。原告:黎某2,女,200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法定代理人:黎某3,系黎某2父亲。原告:李思国,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邓显容,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乂梓,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衢州市柯城衢悦大酒店,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号。经营者:缪银仙。原告黎某3、黎某1、黎某2、李思国、邓显容诉被告衢州市柯城衢悦大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黎某3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黎某3、黎某1、黎某2、李思国、邓显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3、黎某1、黎某2、李思国、邓显容撤诉。审判员 陈仁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琪·?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