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财保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113苏学平与董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学平,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财保113号之一申请人:苏学平,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董杰,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董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杰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的保全,被申请人董杰已提供反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董杰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哲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玲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