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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井豹诉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井豹,王玲玲,王杰,吴艳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井豹,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玲,女,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益余,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红,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因与被上诉人王杰、吴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与被上诉人王杰、吴艳红在本院受理的2017沪01民终9438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杰、吴艳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王杰、吴艳红经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同意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系双方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王杰、吴艳红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由被上诉人王杰、吴艳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由上诉人赵井豹、王玲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静深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