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237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黄某1,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婚后夫妻关系正常,有矛盾也是正常矛盾,现在矛盾不正常,夫妻间争吵加剧,已经无法沟通交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黄某1辩称,自己在外打拼,条件不错,总体感情也很好。原告在朋友圈表示双方要白头偕老,原告也是想和自己好好过日子的。今天不提供证据是给原告面子也是给自己尊严。因为当时忍无可忍,做的是不对的地方,自己表示道歉。双方婚姻生活总体是好的,就是近两年原告有一些变化,在房产没明确之前,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2日生育一子黄某2。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双方均应珍惜夫妻之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给双方一次机会,故应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1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