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晓阳与王红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阳,王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郑晓阳,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汉族,教师,住凤翔县郭店镇。被执行人王红刚,男,生于1974年8月24日,汉族,居民,住岐山县雍川镇。申请执行人郑晓阳与被执行人王红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利息15930元,合计75930元案件诉讼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王红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7)岐民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