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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茂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茂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852号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354843-9,法定代表人:温小洪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伊龙,系公司东山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华鸣,系公司职员被告:李茂龙,男,1976年7月2日生,住宁都县,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茂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茂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13元。审 判 员  曾一平人民陪审员  罗 翔人民陪审员  宋荣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