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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10月14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1579671.5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18196.00元、案件受理费9508.5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洪磊审 判 员 马永建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