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道莲、谭修奇等与饶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道莲,谭修奇,罗永芝,饶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姚道莲,农民。申请执行人:谭修奇,农民。申请执行人:罗永芝,农民。被执行人:饶有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姚道莲、谭修奇、罗永芝与被执行人饶有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姚道莲、谭修奇、罗永芝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茂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