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广亮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亮,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386号原告:金广亮,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洋,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金广亮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广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金广亮负担。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