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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广亮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广亮,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4386号原告:金广亮,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洋,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金广亮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广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金广亮负担。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