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翠明与张怀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翠明,张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257号申请人邢翠明。被执行人张怀海。邢翠明申请张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怀海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