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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翠明与张怀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翠明,张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257号申请人邢翠明。被执行人张怀海。邢翠明申请张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怀海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玺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