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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凤娟与贵阳白云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娟,贵阳白云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云权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2986号原告:郑凤娟,女,1964年生,仡佬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贵阳白云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189号艳山红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730940213Y。法定代表人:马青。第三人:贵阳云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24号。企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31649K。法定代表人:赵云逵。原告郑凤娟诉被告贵阳白云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阳云权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郑凤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凤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郑凤娟承担。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