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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8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默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默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8999号原告: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葛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靖,女。被告:上海默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姚嘉明。原告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默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艺诣(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立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