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高素英与董立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英,董立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057号原告:高素英,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立苗,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高素英与被告董立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高素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素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