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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朝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朝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刑初416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朝阳,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7年3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抓获后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7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朝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27日组织了质证。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朝阳及其辩护人王瑞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中铁十二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七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七标项目部)建料场租赁了睢县西陵寺镇金陵村47.2亩土地,其中包含曹朝阳家及其弟弟家土地各3亩。在租赁期间,七标项目部对租赁土地中的2.5亩进行了取土。在七标项目部对被告人曹朝阳给予足额补偿的情况下,2015年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被告人曹朝阳以去北京信访为由,向睢县西陵寺镇政府强行索要现金3万元。2015年3月8日,睢县西陵寺政府为了信访大局稳定,不在两会期间北京有来自睢县西陵的干扰,迫于压力向曹朝阳支付现金3万元,曹朝阳将该款领取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朝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朝阳辩称:其只是去过商丘、郑州上访,没有说过要去北京上访。庭后,曹朝阳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朝阳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曹朝阳所领的3万元是土地补偿款,是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七标项目部租用睢县西陵寺镇金陵村村民杜某、陈某2、陈国永、陈某1、刘某(该五人均已被判刑)、曹朝阳等18户的47.2亩耕地作为七标项目部搅拌站工作场所,其中包含曹朝阳家及其弟弟曹向阳家土地各3亩,约定合同2015年6月2日到期。2014年10月份,七标项目部在该租赁地私自挖取长136米、宽17米深浅不一的沟,将所挖取的土方用于高速公路上。被告人曹朝阳等村民发现后,要求七标项目部高额赔偿,并采取堵大门、信访等手段。2015年1月4日,七标项目部被迫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赔偿村民现金人民币30万元等内容。2015年1月6日,七标项目部支付杜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该10万元款曹朝阳自己分得12000元,曹向阳分得6000元。在七标项目部对被告人曹朝阳给予足额补偿的情况下,2015年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被告人曹朝阳以去北京信访为由,向睢县西陵寺镇政府强行索要现金3万元。2015年3月8日,睢县西陵寺政府为了信访大局稳定,不在两会期间北京有来自睢县西陵的干扰,迫于压力向曹朝阳支付现金3万元,曹朝阳将该款领取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朝阳的家人退赔被害单位2万元,被害单位对下余1万元放弃,并对曹朝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朝阳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份左右,经金陵村委和西陵寺镇政府调解,其一大家的六亩地在租给商登高速上,先租两年,每年每亩2400元。修高速的人先给付了两年的补偿款。2014年冬天,七标项目部挖了料场里所租用村民的地,其和杜某、刘某、陈某2、陈某1一块去商丘上访。回来后因要求没解决,就于2015年元旦前的一天,独自去郑州到河南省信访局上访,是李国营书记帮着解决了挖其地里土的事,达成协议:七标项目部赔其村组30万元,先给10万元,其本人分得12000元,其弟曹向阳分得6000元。下余的20万元,其代表本组村民找李书记说,李书记让找七标项目部要。其给西陵寺镇政府的人说,这地不租了,自己种哩,李国营书记说修高速还得一年,加上其他的给3万元。其收到3万元后,李书记还让打了个条。2、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⑴被害单位代表石岩的陈述。2014年12月份,七标项目部挖了所租料场里租用村民的地,已将挖土补偿款给了村民,曹朝阳就借此机会让镇政府赔钱,他家的按每亩1万元包赔,其他村民的可按2000元包赔,否则就去北京上访。2015年春节(2015年2月19日)过后,曹朝阳跟李国营书记说,镇政府最少得给3万元,如果农历正月十六前不给,就去北京上访。从镇政府维稳的大局出发,正月十六(2015年3月6日)上午,其就让李国营先从金陵村集体卖土的钱中支出3万元给了曹朝阳,他还写下不上访的保证书,出具了责任田被挖土补偿款的收条,实际上他的责任田没有被挖土。⑵被害单位代表李国营的陈述。2014年12月份,商登高速项目部多挖了租金陵村的2亩的地,项目部与所挖地户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万元,先支付10万元。下余20万元没给他们时,曹朝阳组织村民到县、市、省上访。因为是两会召开前,维稳工作很重,石岩安排其与曹朝阳谈话,让镇政府赔钱3万元,否则就去北京上访。2015年春节过后,从镇政府维稳的大局出发,正月十六上午,其就先从金陵村集体卖土的钱中支出3万元给了曹朝阳,他还写下不上访的保证书,出具了责任田被挖土补偿款的收条,实际上他的责任田没有被挖土。3、证人证言⑴证人金某(金陵村委支部书记)的证言。七标项目部租金陵村民土地17家的47.2亩作料场。租期到后又续租了半年,并预付了租金,该租金15家都已领,至今只剩下曹新忠的两个儿子曹朝阳、曹向阳没领。2014年12月,七标项目部挖了料场13家的302亩地里的土,项目部与所挖地户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万元,先支付10万元,下余20万元没给他们时,曹朝阳组织人员上访。2005年春节后的一天,西陵寺镇李国营书记对其说先从金陵村委卖土的账户上借3万元钱给曹朝阳,这钱镇政府欠不会太久,现在曹朝阳一个劲地上访。西陵寺镇政府并没有挖曹朝阳的责任田里的土。⑵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12月,七标项目部挖了租金陵村民作料场地里土,有其家的地,村民将料场大门锁住后,其晚上住在料场门口。料场被挖的也有曹朝阳家的地,他全家常年在杞县住,这时回来组织、被挖地的户家签字,领着杜某、陈某2、陈某1和其一起去商丘上访。⑶证人杜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2014年12月,七标项目部挖了租金陵村民作料场地里土,有其三家的地。陈某2估计挖有二三亩地的土。七标项目部租赁其小组作料场的地有47.2亩地,曹朝阳家的有6亩,挖土的地没有曹朝阳家的,其实曹朝阳是以挖土走他家6亩地经过的名义要钱。2015年元月,曹朝阳为要钱领着刘某和其三人一起去商丘上访。最后,经村委会、镇政府调解,项目部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万元,先支付10万元,曹朝阳让其把这10万元取出来后,按43亩分的,每亩按2000元计算,曹朝阳本人分多少不知道。下余20万元没给,这些户就用铁丝和锁锁住大门不让料车过,只让行人走。曹朝阳向镇政府要的三万元,其三人均不知道。⑷证人王某的证言。2014年12月,七标项目部挖了所租金陵村民作料场其中13家地里土,大约有三亩地,有其家的地。七标项目部先支付10万元补偿费,其家三亩半地分了6000元。⑸证人曹某(金陵村委会计)的证言。七标项目部料场建在了金陵村五组,也即杜某、曹朝阳那一组。料场用地有47.2亩,17家、16个户头。2014年12月,项目部挖了料场地里土,应该挖住曹朝阳家地里了,挖多少不清楚,因为都混到一块了。后来项目部都按要求回填平了。4、书证⑴被告人曹朝阳的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朝阳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犯罪前科。⑵临时租地协议书、协议书。证明2013年8月2日,七标项目部租用睢县西陵寺镇金陵村村民杜某、陈某2、陈国永、陈某1、刘某、曹朝阳等18户的47.2亩耕地作为项目部搅拌站工作场所,2014年10月份,七标项目部在该租赁地私自挖取长136米、宽17米深浅不一的沟,将所挖取的土方用于高速公路上。2015年1月4日,七标项目部被迫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赔偿村民现金人民币30万元等内容。⑶收条、保证书。证明曹朝阳与2015年3月8日收到3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上访。⑷西陵寺镇金陵村委的高速路料场占地面积明细表、睢县土地测绘队关于西陵寺镇金陵高速路料场占地面积、曹新忠耕地位置示意图。证明曹新忠在金陵高速路料场分给曹朝阳、曹向阳的土地均为3亩,七标项目部所取土有曹朝阳、曹向阳的一部分。⑸收到条、谅解书。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朝阳的家人退赔被害单位2万元,被害单位对下余1万元放弃,并对曹朝阳的行为表示谅解。5、勘验、检查照片。证明七标项目部在金陵高速路料场所取土有曹朝阳、曹向阳的一部分。6、录音及说明材料。证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曹朝阳以上访为由,要求镇政府协调七标项目部赔偿村民取土款。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虽有异议,但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朝阳所领的3万元是土地补偿款,是履行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朝阳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七标项目部在金陵高速路料场取土共计3亩(有曹朝阳、曹向阳的一部分)后,杜某等村民要求七标项目部高额赔偿,并采取堵大门、信访等手段。七标项目部被迫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并约定赔偿村民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于2015年1月6日支付杜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0万元。该10万元款曹朝阳自己分得12000元,曹向阳分得6000元。在七标项目部对被告人曹朝阳给予足额补偿的情况下,2015年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被告人曹朝阳以去北京信访为由,向睢县西陵寺镇政府强行索要现金3万元,属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朝阳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后,被告人曹朝阳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曹朝阳的家人退赔被害单位2万元,被害单位对下余1万元放弃,并对曹朝阳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中勇审 判 员  路丽梅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