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韩抓纲与张伟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抓纲,张伟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685号原告(反诉被告):韩抓纲,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合,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张伟利,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抓纲与被告张伟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韩抓纲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9月26日,被告张伟利对原告韩抓纲提出反诉。2017年10月27日,反诉原告张伟利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抓纲、反诉原告张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抓纲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张伟利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抓纲负担;反诉费100元,由张伟利负担。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