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贵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75号罪犯杨贵文,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福建省漳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21066元,个人退赔人民币1942450元,其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贵文于201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610分。考核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060分,兑换表扬5次。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贵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