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红云与邵金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葛红云,邵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葛红云,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邵金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再审申请人葛红云因与被申请人邵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葛红云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葛红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红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江英审 判 员 高中伟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