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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康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330号原告: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攀启初,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康少华。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诉康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通知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康少华的准确送达地址或康少华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康少华现已下落不明,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提交。本院认为: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康少华的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康少华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康少华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康少华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德定海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小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文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