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欣、张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欣,张国顺,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欣,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顺,男,1971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曹欣因与被上诉人张国顺、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欣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许贞审判员 龙 辉审判员 郑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辉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