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世钢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钢,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318号申请执行人赵世钢,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世钢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世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643.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4318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浩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