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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公司成都分行与蒋启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蒋启奎,宋艳,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段晓勇。被执行人:蒋启奎,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宋艳,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杨炳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张晓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罗伦永,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李庆,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蒋启奎、宋艳、杨炳伟、张晓芳、罗伦永、李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执行条件不成就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