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偃师市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牛建国、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牛建国,刘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3494号原告:偃师市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太学路商都御花园101-201号。法定代表人:李栋,经理。被告:牛建国,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刘小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牛建国之妻。原告偃师市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建国、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偃师市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偃师市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耿子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