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1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军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军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88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欧剑,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军建,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欧剑与被申请人杨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欧剑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6)鲁1302财保188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杨军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沂水县南环路141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沂水支公司(地)号22号的房产一套。周欧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该案已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周欧剑与杨军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周欧剑主张该案已结案,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军建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军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沂水县南环路141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沂水支公司(地)号22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