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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2月28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85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定边安寺东元则房产一处(定产证号:安-XXXXXX号)予以查封。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承担,待评估拍卖后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