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韩守平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守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593号罪犯韩守平,男,汉族,1986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守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又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守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