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世方与被上诉人隆昌川东龙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方,隆昌川东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方,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位,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昌川东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黄家镇黄土桥。法定代表人:向永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珍,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黄世方因与被上诉人隆昌川东龙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世方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世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世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世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宇审判员 李小勇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