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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刚与廖吉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刚,廖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922号申请执行人:彭刚,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廖吉祥,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刚与被执行人廖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廖吉祥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廖吉祥尚欠申请执行人彭刚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吉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毓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