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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金良、多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良,多运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540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良,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多运财,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良与被执行人多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多运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多运财存款7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