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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科威石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科威石化有限公司,江西浩源华联商超有限公司(原江西浩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叶建华,杨国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朱东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科威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叶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浩源华联商超有限公司(原江西浩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建华,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国娇,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省科威石化有限公司、江西浩源华联商超有限公司、叶建华、杨国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84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省科威石化有限公司、江西浩源华联商超有限公司、叶建华、杨国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284号】,指定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