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来锁与马洪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来锁,马洪方,郝龙根,郝俊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55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来锁,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方,女,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郝龙根,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审被告:郝俊杰,男,2009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泗溪镇秀溪村。法定代理人:郝龙根,郝俊杰的父亲,年籍详上。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宁,行长。上诉人张来锁因与被上诉人马洪方、原审被告郝龙根、原审被告郝俊杰、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1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来锁于2017年10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来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来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张来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王晓梅审判员 余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