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欣与王同晶、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王同晶,宣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3021号原告:李欣,男,民族,住运河区。被告:王同晶,男,民族,住黄骅市。被告:宣玉荣,女,民族,住运河区。原告李欣与被告王同晶、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宣玉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对被告宣玉荣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