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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欣与王同晶、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王同晶,宣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3021号原告:李欣,男,民族,住运河区。被告:王同晶,男,民族,住黄骅市。被告:宣玉荣,女,民族,住运河区。原告李欣与被告王同晶、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宣玉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对被告宣玉荣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人民陪审员  韩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