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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灵云与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云,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张灵云,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东垆乡坑南村小南巷**号人,住芮城县金苑小区。被执行人:许霞,女,1983年4月2日生,汉族,平陆县张店镇侯王村第*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灵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灵云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执行员  崔委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