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学孝与李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学孝,李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孝,男,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女,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学孝因与被申请人李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学孝申请再审称,其对堆放杂物的位置自1989年使用至今,其享有临时使用权,李丽对该位置没有使用权。李丽房屋南面正门有建成通行道路,应当从南门通行。即使李丽有临时通行权,也只能要求其将李丽家北门至通乡公路边的杂物移走,二审法院判决其将杂物全部移走,属越权行为。其没有侵犯李丽正常使用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法院适用物权法判决其侵犯李丽的合法权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李学孝是否应将堆放于李丽家北侧至通乡公路间的杂物全部清理移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经查,哈建农呼对字第5064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呼集建(1998)字第2802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均为李丽,李丽对该房产和土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妨碍其依法行使权利。李丽家北侧至通乡公路间土地系公共通道,亦系李丽使用北门必经的通行道路,李丽有权利用该处土地通行至城镇主干道路,其在此通行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李学孝对李丽家北侧至通乡公路间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却将空心砖、农作物秸秆等杂物堆放期间,致使李丽无法正常从北侧通行,其行为对李丽正常行使物权造成侵害,李丽有权要求李学孝排除妨害。故二审法院判决李学孝将其堆放于李丽家北侧至通乡公路间的杂物全部清理移除并无不当。综上,李学孝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学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