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胡某,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胡某、王某未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王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清偿徐某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8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在本案之前已在其他案件中依法查封,并准备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处理。而且,涉及上述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众多、数额巨大、情况复杂,单纯就个案无法对上述财产处置,须综合案件数量、情况再行处置。在现有情况下,只能先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捷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