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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姜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25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1-1)。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公司)与被告姜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东华实业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东华实业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本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璐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