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8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曹雪珍、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曹雪珍,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83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牛角冲社区板仓中路31号。负责人张毅。被告曹雪珍,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39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张炳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被告曹雪珍、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雪珍、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撤回对被告曹雪珍、湖南凯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本案诉讼费10023元,减半收取5011.5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共计8881.5元,由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